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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826
来源:   发布于:2024/8/26 15:14:55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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