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习研究 >> 理论研究
秦汉时期疑难案件诉讼渠道——历史学家视界下的中国古代反贪腐史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于:2014/12/18 12:10:02   点击:

汉代的司法制度基本上继承秦代制度,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地方由郡县长官兼任司法官吏,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东汉末年,刺史也掌握了地方的司法权。审判的程序,仍然是自诉和公诉相结合;审判主要依靠口供,也常常使用刑讯;一审不服,允许上诉,称为乞鞫,判决后宣读审判书,称为读鞫。

  但是,汉代还有一种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奏谳制度。这种疑案逐级上报讨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甚至可以交皇帝裁决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对防止司法腐败、澄清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汉书·刑法志》载:汉高祖为了解决“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的问题,于高祖七年提出了“奏谳制度”。奏谳,是将疑难案件上报给上级机关讨论解决的制度(参见李学勤《奏谳书解说》)。郡作为县审的奏谳机关,廷尉作为郡审的奏谳机关,皇帝作为廷尉审的奏谳机关。奏谳制度是作为“德政”的一项措施提出来的,目的是解决汉初法制不完善,疑案久拖不决的问题。到了东汉中后期,法律越来越完备,法治却越来越紊乱,这项制度渐渐废弛。

  有关奏谳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往史籍语焉不详,直到江陵张家山汉墓《奏谳书》简册出土,才为解析这一制度提供了翔实可靠的珍贵资料,也引起了学界极大关注(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罗鸿瑛《汉代奏谳制度考略》)。从出土的《奏谳书》看,这是秦和汉初十余年间议罪的案例汇编,较详细反映了汉代的奏谳制度。这些案例均系实有案件,而且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反映了对官吏的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所载十六个西汉案例中,有十例是专为犯罪官吏定罪时向上一审级奏谳的。有的学者将《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对吏治的整饬,概括为严厉惩处官吏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严厉惩处官吏的杀人行为、严厉惩处官吏的盗窃行为、严厉惩处官吏藏匿户籍的行为、严厉惩处司法官吏的纵囚行为、严厉惩处司法官吏治狱不直的行为、严厉惩处官吏欺世盗名的行为和惩处官吏的受贿行为等方面(刘向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汉初对官吏犯罪的惩处》)。

  疑狱本身包括案件复杂、是非难辨的案件,或案件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难以把握等两种情况。在一定意义上说,奏谳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客观上起到了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一是对于疑难案件,要求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进行讨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随意断案甚至以权谋私的情况;二是由于疑难案件要求上报并由上一级机关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把下级对案件的审理置于上级监督之下;三是论罪断案交由集体讨论,可以有效防止对疑案的个人独断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在继承前代申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解决吏民不服判决而进行申诉和上诉的乞鞫制度:犯人不服判决,可以进行申诉和上诉。这一制度给予吏民申诉鸣冤的机会,而且规定原审机关不参加案件的复审,这对于防止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徇私枉法起到了监督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

  (供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卜宪群)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