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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不等于“分家”
来源:辽宁职工报   发布于:2014/12/22 10:27:46   点击:

案例回放

  小张是某公司的一名出纳,2013年1月13日,小张接到公司的通知,由于业务调整,公司面临破产,需要进行人员缩减,而小张就在其中。随后公司与小张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于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要求小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这一个月时间里仍然要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个月过后,小张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在进行财务交接时,小张私自带走了由他保管的公司现金5万多元。小张的理由是,这笔钱是公司应当支付给自己的工资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而公司对小张的行为表示很不满意,经过索要无果后,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但并没有得到受理。后公司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员工私自带走公司现金的这种行为并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也没有进行受理。

  最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小张扣除掉自己应得的工资及补偿金后,把剩余部分退还给了公司。

  律师解读

  本案焦点问题是小张虽然应该获得相应的工资和补偿金,但他能否私自带走公司现金进行抵扣呢?答案是否定的。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身作为财务出纳,他更应该知晓公司的财务制度。对于小张的工资、补偿金、绩效工资等应得费用,在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该依法进行结算。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私自带走公司现金进行抵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小张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财务人员的规章制度,公司是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对小张来说,拿到属于自己的合法待遇这个原本合情合理的行为,却因为他的行为差点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劳动者应该意识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甚至侵犯的情况下,应该主动搜集证据,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本案中,小张和公司在法庭的干预下最终达成了调解,这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如果劳动者效仿小张的行为,从而对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他可能反而要承受更大的法律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职工评说

  陆小姐:小张虽然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采取了这样一种违法的手段,如果真正追究起来,他就危险了。

  这次小张是拿走了公司5万元,如果他拿走了50万甚至500万呢?性质恐怕就不一样了。我相信如果他真的这么做了,等待他的肯定不只是还钱这么简单的事。我认为遭遇这类事情的时候首先要做的第一点就是搜集证据,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从正规的法律渠道来维护权益,相信法律肯定不会让我们劳动者吃亏的。而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我们就要搜集好相关的证据,可以是我们的合同、工资单、报销单、工作的照片等,当我们手中握有这些证据的时候就有了底气,不需要害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这个案例中,其实公司还没有真正侵害到小张的权益,小张“先下手为强”为自己维权,纯粹就是不放心的表现,担心离职后公司会不发放其应得的待遇,其实这种担心在掌握了证据、对法律有一定了解以后就可以消除了,也就不至于闹出这么一场“乌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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