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女士:我于2009年3月与王某登记结婚。结婚前2008年10月,王某出资10万元,我出资5万元,并贷款15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婚前婚后均共同还贷,并且房贷于2011年11月提前还清。2012年3月我们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房产问题。请问:该套房产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你所讲的情况,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婚前王某支付了10万元,但我认为可以参照该条处理。即离婚时该房屋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你所有。双方婚前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由你对王某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