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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历史上的香港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4/12/24 9:05:37   点击:

1972年11月8日,联合国大会以九十九票对五票通过决议,赞成中国所主张的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不应将其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因此决定把香港、澳门从殖民地的名单中删除,为日后中、英政府间有关香港回归祖国的谈判扫清了一个障碍。为什么说香港是英国的占领地或侵占地,而不是殖民地?

  大体而言,传统的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可分为先占、时效、征服、割让、添附五种。从这五种方式看,无论如何也得不出香港是英国殖民地的结论。

  所谓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无主土地的主权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而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秦始皇统一中国,设立南海郡,下辖番禺县,而香港就归番禺县管辖。从那时开始,中国每朝每代都对香港和香港周围的地方行使主权。

  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他国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经有过抗议或反对,但已经停止了这种抗议或反对,从而使得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在受到干扰后取得他国领土。而对英国逼迫清朝签订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推翻清朝统治后的中国历代政府是从来不承认的,除黎元洪、袁世凯外,都曾试图收复香港。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曾提出两项提案,要求收回租借地;1921年12月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顾维钧又重新提出废止各国在华租借地的议案,这两次均因英国阻挠而未果。

  1924年3月孙中山先生代表国民党提出了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奋斗目标。蒋介石国民政府也曾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外交方针,多次要求列强废除租界和租借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宣布,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不承认英国强加的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对于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所谓征服,是指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对于现代国际法而言,由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的效果,特别是由于第二次世界战争之后《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不得以武力取得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的原则,使得征服这种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失去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英国政府强迫清朝政府签订的关于香港三个条约,无一不是用武力胁迫的结果,因此,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

  传统国际法中的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各国必有彼此互不侵害领土完整的义务,因此,一国没有权利索取别国的土地。特别是通过战争的手段取得的土地,即使是通过条约签订,现代国际法上也不能认定是合法的领土取得手段。据此,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的方式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任何契约、条约都必须建立在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基础之上才能有效。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一致通过了《国际法原则宣言》,其中第一项原则就是“禁止非法适用威胁或武力”,凡利用战争强占或以武力胁迫对方签订的条约是不平等的,是违反国际法的,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香港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英国与清朝政府签订的关于香港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无一不是动用武力胁迫的结果。添附是指因为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香港问题显然不属于这一类。

  正因为香港回归前不是殖民地,中国始终拥有其主权,所以对于香港的回归,我们一直采用“中国恢复对香港主权的行使”的说法。“恢复”就表明香港的主权一直为中国人民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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