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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前并非法律意义上殖民地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4/12/24 9:06:54   点击:

有些俗称不一定符合法言法语。例如,“香港回归前是英国殖民地”的说法虽然遭到过批评,但目前仍然比较流行。近来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大家用法治思维分析、处理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一下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回归前的香港是英国的被侵占地或被占领地,而不是英国的殖民地。

  根据海牙国际和会1899年7月29日制定、1907年10月18日修改的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及惯例公约》规定,殖民地是完全丧失主权,被占领地只是临时失去主权;殖民地主要强调统治形态,对内来说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权力已丧失或基本丧失,对外来说是指完全失去外交权。

  从国际法意义上看,殖民地的主权已不复存在,完全属于宗主国,殖民地未来的主权地位走向多以全民公决等形式确定;而被侵占地的主权名义上、法理上仍然存在,即归其祖国拥有,只是暂时被侵略者(占领者)窃取,被侵占地未来的主权地位走向就是归属其祖国,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原中国驻联合国全权代表黄华同志在《亲历与见闻——黄华回忆录》一书第十一章“在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五年”中的“香港与澳门首次被摘掉殖民地的帽子”一节里写道:

  “联合国准许殖民地国家和民族获得独立的宣言执行情况特设委员会(简称反殖特委会,即二十四国委员会)自1961年成立以来,一直将香港和澳门列入所谓的殖民地名单。根据该特委会的宗旨,殖民地将来的前途是获得独立。1972年1月中国被选为特委会成员国,我代表团发现此名单中有严重错误,就此问题提出了交涉和开展一系列工作。

  1972年3月8日,我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的名义致函反殖特委会主席萨·萨利姆,庄严地指出:‘众所周知,香港、澳门是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对香港和澳门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用适当方式加以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这一问题。根据上述理由,中国代表团反对把香港、澳门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中,并要求立即从反殖特委会的文件以及联合国其他一切文件中取消关于香港、澳门是属于所谓殖民地范畴的这一错误提法。’

  特委会于1972年6月15日通过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澳门。1972年11月8日,联大以九十九票对五票通过决议,认可了特委会的报告。从此,香港和澳门在国际上首次被摘掉了殖民地的帽子。这在政治上、道义上表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意愿,香港和澳门的前途不是独立,而是回归祖国。这是第三世界的一个胜利,并为日后中、英政府间有关香港回归祖国的谈判扫清了一个障碍。”

  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凡用武力逼迫对方签订的条约是违反国际法的,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香港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1840年英国军队凭借船坚炮利侵略中国,1842年以武力逼迫清朝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割让港岛。其后同样用武力逼迫清朝政府签订《北京条约》(1860年)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割让九龙,租借新界。因此,这三个条约违反了国际法,没有法律效力。联合国大会因而赞成中国的提议,把香港和澳门从其殖民地名单中删除。这就决定了回归前的香港在国际法意义是英国的被侵占地或被占领地,而非国际法意义上的殖民地。

  (作者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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