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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社会赃罪的嬗变及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2014/12/24 9:08:26   点击:

赃罪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出现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且可能与文明演进相始终。赃罪究其性质与社会生产方式存在着密切关系,它是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质和量的律动。审视和总结我国古代社会赃罪的嬗变脉络,可将其大体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战国到秦代,这一阶段刑事立法的重点在于惩治盗窃罪。在我国,盗窃罪被明文规定在法典中,最早见于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睡虎地秦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关惩治“盗”者达45条,可见规定之具体详细,并且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盗窃罪的重要因素。这一时期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两点意义:其一,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精神,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接受;其二,关于盗窃罪比较完备的处罚原则也为历代统治者所接受。统治阶级对盗窃罪进行严厉惩罚,旨在保护和巩固封建社会私有财产关系。

第二阶段是从汉代至隋朝,这一阶段在刑事立法上比较注重对官吏赃罪的惩治。汉代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加三篇成《九章》,汉代惩罚官吏公侯贪污盗窃的律令和案例,可谓史不绝书。魏晋南北朝的法典中除《盗》篇之外,先后设了“请赇”、“受赇、“偿赃”及“违制”等篇来规定有关官吏盗窃受贿的违法行为。官吏利用职权进行贪污,从财物的归属来看,一般都是封建朝廷的国家财产。按照当时的法律,侵盗官物者都被处以重刑。汉代《九章》规定:“盗官物弃市”;《魏志·鲍勋传》记载曲周官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亦是其例。

第三阶段是从唐代至明清,这一阶段刑事立法普遍采用“六赃”的立法成果,使封建社会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六赃”一词始见于唐永徽年间作成的《唐律疏议》,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中“以赃入罪”条疏议:“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所谓六赃,是指六类同经济关联的犯罪,即赃罪;其二,六赃是一切赃罪的重刑比附标准,六赃之外的赃罪归结到六赃附论罪

。唐律六赃不仅罪名明确,界限清楚,而且量刑等差有致。唐律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使以前纷繁杂呈的各色经济犯罪以及混乱不一的罪名顿时廓清。这是唐律关于赃罪立法的第一方面的建树。唐律关于赃罪立法的第二方面的建树,是总结提出了一整套赃罪司法原则,为后世开了先河。其中平赃原则尤有重要意义。赃可以计算,其多寡是赃罪轻重的最重要依据,也是确定追赃数量的依据。合理取平的计赃原则就叫平赃。唐律首创的平赃原则是“犯处、当时,上绢估”,即按犯罪当地的物价计算,按犯罪当时的价格计算,按上、中、下三种绢的质量价格之上等计算。唐六赃为宋代法典全盘继承。到了明代,“六赃”名称不变,分类不同了。明六赃删去了强盗、受所监临财物,保留了枉法与不枉法,改盗窃为常人和盗窃,改坐赃专为官史而设;增监守盗,并列于六赃之首。因此,明六赃与唐六赃最大的区别在于加重了惩罚官吏赃罪的内容。当时国有资产遭到损害的主要危险之一就是监守自盗,近水楼台,最易得手,而又最不易察觉。所以,明朝统治者把其作为赃罪中最具危害性的犯罪。“六赃”罪规定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偶然的,它既是历代立法成果的归纳、总结和理论化,又是适应了封建国家的需要。这一时期,封建统治者对赃罪的重视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候,是为维护当时统治秩序服务的。

  我国封建社会是以地主阶级为主导的私有制社会,整个社会从经济到政治,从制度到精神,都是滋生繁衍官吏赃罪的温床和土壤,同时又是官吏赃罪不可能得到彻底治理的根源。回顾赃罪的历史演进历程,不难看出赃罪得到律法严格治理的时期,大都集中在政治比较清明、统治阶级上层较有朝气的档口。

唐太宗“恶官吏贪浊,犯赃必置于法,故吏尚清谨,民免掊克,贞观所以为盛”。明代“贤相”张居正惩治官吏赃罪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际举措,使法律发挥了一定作用,收到了较好效果。当然,张居正的理论和主张得以顺利实施,主要是因为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官吏的赃罪直接损害了封建王朝的利益,采取了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的惩治措施。朱元璋规定:“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皮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其手段虽然过于残忍,但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以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明史·循吏传序》)。清代康熙皇帝惩奖双管齐下,亲自立断执法,将满洲贵族山西巡抚穆尔赛处绞,将大贪污犯大学士索额图拘禁宗人府,大学士明珠撤职,满族大臣噶礼赐死,兵部右侍郎蔡毓被遭,戍黑龙江,侍郎宣昌阿、福建巡抚金催、湖北巡抚张升等究拟论死。康熙赐内帑银一千两和良马一匹,益励直隶巡抚于成龙的清操,多次表彰福建巡抚陈瑸在台湾道任内所得银三万两子俱用于公事,认为“恐古人中亦不多”,堪称“清廉中之卓绝者”。上述严刑峻法、浩荡皇恩对于拱卫专制统治、维系帝国运转无疑产生了一定效用。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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