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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事担责
来源:辽宁职工报   发布于:2015/1/4 10:24:05   点击:

案例回放。

  刘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沈阳环城高速东行29公里处,车辆向右侧翻到路外施工现场,造成其受伤,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道路事故认定:刘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车辆向右侧翻到路外施工现场与施工现场未设置防护措施是否有关无法确认、大型卧铺客车侧翻到施工现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关无法确认,故此次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另查明,该大型卧铺客车登记所有人是某客运公司。刘某是被告某客运公司雇佣司机,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

  同时,大型卧铺客车侧翻的路外施工现场是由中铁某局承建的。该施工地段未设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

  判决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赵某(刘某妻子)与被告中铁某局、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及赵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的70%;被告中铁某局赔偿原告刘某、赵某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的30%。。

  案件解析。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属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放弃了违约之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依据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中被告某客运公司司机刘某的陈述,刘某在驾驶大型卧铺客车中向右打轮,该车右前轮撞在了右侧边石上,右前轮被弹了起来,司机刘某没有握住方向盘,肇事车辆侧翻进路边沟里。刘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举证责任在本案被告中铁某局。被告中铁某局主张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中铁某局沿道路边石外施工挖沟,沟深达1.1米,既未设置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设施,更未设置防护措施。被告中铁某局作为本次事故发生路段的承建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综上,因被告某客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结果。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根据被告某客运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局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某客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铁某局承担原告损失的30%的民事赔偿责任。(辽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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