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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酒友酿事故 未核驾照责难逃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21 9:55:38   点击:
孙伟涛  

 一男子在无驾照又是酒后的情况下,驾驶借来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料撞到路边,当场死亡。作为家中独子,死者父母在经历丧子之痛后,将租借摩托车的车主及相关聚餐人员等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借车的摩托车车主因未核实死者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而担责20%,一聚餐同行人员因未有效劝阻担责10%。

  2014年4月14日下午,郑某委托朋友宿某等人到四川成都一家配货市场提取其购买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宿某提货后便骑着该摩托车搭载路某回到彭州,将车停放在郑某住处后离开。当晚,宿某饮酒后向郑某借用了这辆摩托车,载其女友池某到一家东北烧烤店吃烧烤,在店内遇到同事张某与余某等人聚餐,便加入其中。

  其间,几人喝了十几瓶啤酒,张某和余某见宿某喝了不少酒,便劝阻其等会回家不要再驾驶摩托车,把车留在烧烤店,并将摩托车钥匙从宿某处拿走交给烧烤店人员,但烧烤店员工认为摩托车是贵重物品,不宜代为保管,于是将车钥匙交给池某,池某又将钥匙交还给了宿某。用餐完毕后已近深夜,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结账后与张某等人先行离开。宿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去兜风,行驶中与路边花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因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事后,警方认定,宿某属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超速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宿某的父母则将借车人郑某,聚餐人员余某、张某、池某诉至彭州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宿某驾驶摩托车时所持驾驶证不符合准驾车型,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致损害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郑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应当知道宿某饮酒且在未核实其有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未合法登记的摩托车借给其驾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聚会组织者,虽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实施了劝阻行为,且无证据证明余某和张某对宿某有强烈的劝酒行为,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池某是宿某的同行人,明知宿某已属二次饮酒,却把保管的车钥匙交给宿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宿某自担70%的责任;郑某及池某各承担20%和10%的责任,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9.9万元和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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