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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拍同事网聊记录交单位是否侵犯隐私权?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于:2015/1/26 13:47:24   点击:

近日,某公司部门主管私拍同事网聊记录被诉侵犯隐私权的案子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某公司的部门主管陈女士偶然间发现下属在上班期间利用QQ网聊,且网聊内容对其不利,于是将网聊记录私拍后,上交公司总经理。之后,聊天的员工受到了严肃批评。事后该员工认为,其主管领导未经许可擅自翻看他的私人聊天记录并扩散,侵犯了其隐私权,并由此将陈女士诉至法院。

  昨天,记者针对私拍同事网聊记录是否侵犯隐私权这一话题,采访部分员工和企业管理者,并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密云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北京檀州律师事务所曹岩律师。

  员工声音

  看法1:聊天记录属隐私

  “网络聊天记录,特别是一对一的聊天记录,一定是不想让第三人知道的隐蔽内容,如果未经允许就偷看,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对于网络聊天记录被偷录这一行为,员工李帅坚决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聊天已成为大多数上班族的主要的交流方式。它已经逐渐取代了以前的信件往来。”李帅说,偷看他人信件尚要受到谴责,偷看他人网络聊天记录也一样属于侵权行为。

  “其实,在办公室里不小心看到同事的聊天记录很正常。”李帅说,“即便是看到对自己不好的言论,也没有权利偷偷的将内容私拍成照片,并散布给更多的人。”

  同样认同该行为属侵权行为的还有员工郭娜,她说,“个人聊天记录很有可能涉及员工隐私内容,比如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查看可能出现这些内容的平台。”

  看法2:有不良影响才侵权

  “仅仅是私拍聊天内容,作为员工违反企业纪律的证据,没有刻意散布相关内容,造成任何损失,应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吧。”员工左俊认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也应该属于名誉权范畴。

  左俊说,“如今,办公室里的言论是十分可怕的,我曾经的一个同事,就是因为忍受不了同事怀疑她与一男同事过分亲密,而最终辞职。”同事之间的讨论和指指点点,很容易形成风气,误导他人正确认识当事人,对其个人名誉产生影响。

  就私拍同事网聊记录这一行为来说,如果最终导致上司和同事对网聊员工的人品产生质疑,私拍者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公开道歉应该是非常有必要的。

  企业管理者观点

  公布违反纪律行为不侵权

  “员工上班时间网络聊天,已经违反公司纪律,因而,同事偷录网聊记录的行为就不涉及到侵犯隐私权了。”刘大新是一家证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在他看来,私拍员工网聊记录最多算是公布员工违反企业纪律的行为。

  在刘大新所在的证券公司,每个人有一个QQ号码,用于在网络上开发客户,公司规定,上班期间,员工只能登陆工作QQ号码,且每位员工的主管领导有权随时查看员工的聊天记录,以便监督员工的工作进展情况。而在工作期间登陆个人QQ账户的员工,往往都会作为“反面教材”,在各种会议上进行批评。

  “私拍员工网络聊天记录,作为批评员工上班时间开小差的证据,虽然方法欠妥,但也不应该构成侵犯隐私权,毕竟该员工违反企业纪律在先。”

  律师观点

  是否侵权要看私拍内容

  不赞成员工滥用隐私权

  密云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岩认为,如今,越来越多的员工开始关注个人隐私权,坚实维护个人隐私权的员工越来越多,但本人建议,员工不可滥用隐私权,应充分了解隐私权范畴,并对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给予正确理解。

  就本案来说,首先,要对私拍内容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加以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其侵犯隐私权范畴界定为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等10余种行为。本案中私拍内容是否涉及隐私有待界定,所以在认定是否存属于违法行为时,要充分考量。如所私拍内容无关个人私密,且在隐私权设定内容范围之外,该侵权诉讼应不予支持。

  其次,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且四要素缺一,则侵权行为不成立。

  就本案来说,假定隐私被损害的实事不明确,行为人行为违法也不能直接判定,所以同样不能认定构成侵犯隐私权。

  相关链接

  什么是隐私权?

  业界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实践中,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当然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本报记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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