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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博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2015/2/2 11:05:27   点击:
曹雅楠 冉志明

(一) 案件发生在十九世纪英国。

当时,一艘英国游船玛格丽特号出海,船上一共有四人,船长杜特勒,水手史蒂芬和布瑞克,还有一名侍者帕克。帕克18岁,是个孤儿,没有成家,这是他第一次出海。

这天,玛格丽特号游船行驶到南大西洋,准备绕过好望角时,突然遇到了暴风雨,狂风巨浪击破了游船,船舱进水,正在慢慢下沉,四人只好逃到了救生筏上。

没有水,没有食物,四人随波逐流,在海上熬到了第19天。18岁的帕克因为饥渴难耐,偷偷喝了海水,病得奄奄一息,蜷缩在一边。船长杜特勒绝望之下,提议四人抽签,决定谁先死,以救活其他人。布瑞克反对抽签,船长就用眼神示意布瑞克看着昏睡着的帕克,并怂恿史蒂芬说:“没有其他的办法了,只能用帕克救大家的性命。”

史蒂芬用小刀刺破了帕克的颈静脉,杀死了他。直到第24天,船长在获救当天的日记中写道:“当我们吃着我们的早餐时,一艘船出现了……”这个早餐就是帕克的尸体。

他们被德国船救起,很快回到了英国,接着遭到逮捕,以谋杀罪受到审判。

这对国内来说原本有些陌生的案件因哈佛大学迈克·桑德尔教授的公开课《正义,该如何是好》而广为人知,叙述案件过后,桑德尔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作为控辩方,该如何作出决定?

桑德尔教授在提出这一问题之后,引入了两种最为主要的理论,即:结果主义和绝对主义。

(二) 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最为典型的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认为快乐和痛苦支配着人类的行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由于人类有着避苦趋乐的本能,所以绝大多数人追求的快乐就是利益的最大化,故而产生了十分著名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抛开所有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不说,若仅以功利主义的理论作为依托来评析上述案件,那么陪审团将会认为三名船员的吃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依据,以一人的性命换取了三人的性命,这完全符合了效用的最大化原则。加之,帕克是个孤儿,他和社会的联系并没有那么紧密,而其他三个人则都已经有了家庭,帕克的死亡或许没有人为他痛苦,但其余三人的死亡则会令三个家庭痛苦不堪。于是,牺牲帕克就具有某种正当性来源。

这一结论引来了很大的争议,在强调个人权利的今天,以早期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本案显得十分不近人情,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功利主义也逐渐进行了演变。作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约翰·密尔在继承边沁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将个人自由提到了一个较高的地位,并且兼容了自由和正义的冲突,“从长远来看,只要我们坚持正义并且尊重个人尊严,我们就可以实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

按照密尔的这一观点,上述案件的审判结果自然也会发生改变,考虑到对社会长久的影响力,三名船员当然会以谋杀罪被起诉。然而,这一观点依旧受到了绝对主义的反驳。

绝对主义认为道德有着其绝对的道德原则,而不论其结果如何。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康德的严格道德准则。康德认为,我们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就在于我们是有理性的,有能力进行自我选择,如果只遵从于简单的快乐或痛苦,那我们都是欲望的奴隶。“正是因为这种自由选择才使得人们具有了尊严,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仅仅要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且要将人本身视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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