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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四万定损两万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2/11 9:56:52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莫小松马艳 法制日报通讯员覃雪婷  

 黄某买车后,即为其名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3月29日,黄某驾车途中撞到路旁花基,事后赔偿了物业管理单位2500元。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查勘估损。为避免用车不便,黄某于同年5月中旬将车辆送到某汽车维修店维修,支出车辆维修费共计4.5万元。同年5月28日,保险公司向黄某出具估损单,定损金额约为两万余元。

  由于价格出入较大,黄某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机构于2014年6月出具结论书,结论为更换配件及相关工时费为4.6万余元,鉴定费为2100元。黄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付款4.5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2500元、评估费2100元及拖车费230元。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黄某诉请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50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主要争议的是保险车辆因维修所产生的修理费用、拖车费和评估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存在过错,判决支持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保险怠于定损则按发票金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事故发生后,黄某已及时报险,在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的情况下,黄某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是为尽快确定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合理有效措施,并无不当。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责任在保险公司,其应按受损车辆的实际修理费4.5万元计算维修费。对于拖车费和评估费,拖车费属于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性支出,评估费则属于原告为查明、确定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均应向黄某赔付。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醒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莫要惊慌,要保持理性和冷静,更不能弃车或者逃逸,要按照规范的流程来处理,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发生车辆损失保险情形的,要保护好事发第一现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进行事故的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并根据事故事实和因果关系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认定要负责任,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员来处理,然后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并由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出具《定损单》,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定损义务,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还应妥善保存好各种单据,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以及加盖了修理厂公章的各种修车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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