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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孕期严重违纪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5/11/6 11:16:55   点击:

李某系A公司的一名车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8月,怀孕4个月的李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张某要求李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李某与车间主任张某有过节,认为张某故意为难,到办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张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A公司的决定。A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 《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提供了李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李某存在打架事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A公司遵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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