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公司法务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N+1”
来源:河北工人报   发布于:2016/6/7 14:45:28   点击:

刘先生问:我表妹在一家厂工作了6年,签了无固定合同。现在她所在厂要搬去外地了,与她解除合同,该给多少补偿金?补偿金是否要按“N+1”计算?

  答:经济补偿根据你表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由单位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你所说的“N+1”中的“N”就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偿金。“1”应该指的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应付给职工的代通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崔蔚)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