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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0508
来源:   发布于:2020/5/8 11:09:04   点击: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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