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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218
来源:   发布于:2021/2/18 8:55:07   点击: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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