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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413
来源:   发布于:2021/4/13 9:03:46   点击: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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