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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721
来源:   发布于:2021/7/21 9:19:16   点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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