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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1014
来源:   发布于:2021/10/14 8:55:35   点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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