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我在一家公司干了七八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不想干了,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从2008年起,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应当视为你们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以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