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2001年我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6年上房,但直到现在也没上房,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我该怎么办?。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另外,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