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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221
来源: 发布于:2024/2/21 10:02:50
点击: 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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