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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322
来源: 发布于:2024/3/22 9:25:49
点击: 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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