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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1104
来源:   发布于:2024/11/4 9:52:07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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