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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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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1107
来源: 发布于:2024/11/7 10:03:31
点击: 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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