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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卖家要加钱才肯过户
来源:都市晨报   发布于:2015/1/4 12:22:35   点击:

朱先生老家是贾汪区的,父亲在贾汪区矿上工作。“2002年,当时我还在上大学,狮子山一带要拆迁了,父亲同事家里分了几套房子,住不完,就想着出售一套。”朱先生说,父亲得知这个消息后,想给他买一套市区的拆迁安置房,留作以后的婚房。经和同事简单协商,这位同事愿意卖一套80多平米的拆迁安置房给朱先生父亲。。

狮子山一带的拆迁安置房在2003年初建好上房,朱先生父亲拿出家里全部的积蓄,分2次每次2.5万元付给了这个同事,双方签了买卖协议。“拆迁安置房上房时没有房证,他们就约定,等能办房证时,双方再去过户。”。

据朱先生介绍,付完5万元房款后,原房主又以缴纳上房费、安装煤气等理由,分两次向朱先生家又要了6000元和7000元,朱先生父亲给了这两笔钱。。

前不久,狮子山小区的拆迁安置房能办房证了,原房主又缴了3900多元费用。据原房主说,这套拆迁安置房比之前的面积盖大了,按照十几年前拆迁协议上约定的价格,他们家又补偿了3900多元的差价。朱先生得知这个情况后,愿意给原房主这笔费用,希望原房主按照当初的购房协议,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让朱先生没想到的是,原房主不愿要朱先生的3900多元钱,而是要38000元,不然不给办过户。“2003年,我们家买下这套房子时,总房款大约花了6万3,十年间房价升值较大,现在这套房子市价大约40多万了,原房主现在认为自己卖亏了,所以再次向我们索要近4万元。”。

就此事,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称,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看,朱先生要不要补偿给出卖人38000元,要看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当然评价是否显失公平是按照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标准,而不是按照现在的标准。而且即使按照当时的标准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现在十一年过去了,出卖人丧失了撤销权,故出卖人要求再付38000元,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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