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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潜溺水,3小时后才送抵医院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26 13:31:46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马超 法制日报通讯员 马俐   

女子跟团出国旅游,却不幸在浮潜时溺亡,其家属将组织方旅行社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旅游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受害者家属60余万元。

  2012年6月20日,关琳(化名)支付1万元旅游费,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苏梅岛七天六晚的旅行项目,由团中16名旅客在旅行社提供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旅游路线及景点。出团前,旅行社向他们发放了出团通知,载明了旅游行程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其中当年8月7日的旅游安排为“龟岛+珊月湾浮潜一日游”,与之相关的注意事项为,游客在参加海岛活动时应注意个人安全,根据自己的水性来选择旅游项目,参加浮潜要注意安全等。

  当天,关琳等游客上午10点多登岛,领取浮潜装备后自行在海中浮潜,欣赏海底景观。午饭后,水性尚可的关琳与另一名游客又下海浮潜,下午1点多,其他游客发现两人溺水。旅行社人员将关琳送往当地医院,然而关琳还是在几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3年3月,关琳的家人将旅行社告上吴中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关琳溺水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1万余元。旅行社则认为,其在旅游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死亡的原因是其未遵守旅行社提示和安全告知,因此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方称关琳被发现溺水至送往医院时已相隔3个多小时。对此,旅行社称,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及时报警并安排抢救,但由于事发地离医院较远,才花费较长时间,这是客观条件限制,已经尽责。

  吴中法院审核后认定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为65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为4.2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旅行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85%的责任,参照责任比例依法判决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60万余元。

  ■以案释法

  景点距医院过远属组织者过错

  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出国游中,游客对于相关景点及特色活动存在的风险不甚了解,主要依赖于旅游经营者的介绍和提醒,故游客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时,旅游经营者应当详尽地向游客告知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危险,促使游客对该旅游项目有全面的了解,进而作出一定的选择或预防措施。

  本案中,尽管旅游经营者在出团通知中注明了注意事项,但其内容仅为一般提醒,并未详细介绍浮潜活动及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无法使游客全面了解该活动,更无法促使游客警惕活动中的危险,对此被告存在过错。

  此外,旅游经营者在向游客提供可选择景点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本案中,游客溺水后,虽然被告尽力协助游客进行抢救,但限于旅游地点并无完善的医疗设施,而导致游客经过较长时间才被送至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故被告在为游客安排景点时存在过错。

  而本案被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最为清楚自身水性及健康条件,其在上午浮潜后,在午饭过后又与他人去浮潜,从而发生意外,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要向旅游者做好充分的情况告知和风险预警,并制定相应人身、财产危险时的应急方案,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保证旅游者安全。旅游者在选择旅游项目时,要向旅游经营者进行充分细致的了解,如果涉及高风险旅游项目,要首先考察旅游经营者有无经营权,同时旅游者也切勿对自身情况盲目自信,一定要把握好“量力而行”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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