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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坐车遇急刹 延缓诊治致身亡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3/24 14:09:38   点击:

  木易

  一名老人在乘公交时因急刹车受伤,老人家属先后两次向公交车公司索赔并签订了协议,然而没想到的是,一个月后老人因胃穿孔去世了。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认定老人因胃穿孔身亡与其去世前一个月在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公交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

  2014年11月27日,浙江省丽水市66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车子行驶期间忽遇突发情况,驾驶员猛地踩了一脚刹车。没有心理准备的张大爷因为惯性向前倾斜,腹部撞上了前方的铁质扶手。经司机询问,张大爷只是摆了摆手说没事,然后到站就下车了。当天下午,张大爷感觉身体不适,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看过老人受伤的视频后,公交公司与老人达成协议,赔偿了张大爷50元医疗费。

  之后,张大爷在药店买了外伤药,并去医院检查。然而,医生建议老人做胸透检查,老人却拒绝了。同年12月25日,张大爷的妻子周阿姨来到公交公司,称张大爷因为那次受伤,还在继续治疗,索要超出部分的医药费。于是,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公交公司再赔偿张大爷医疗费462.97元。然而,就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张大爷却因为胃穿孔导致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去世了。在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张大爷的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交公司认为张大爷在受伤后未能及时治疗,且在就诊时拒绝胸透,存在较大过错。另外,张大爷是免费乘坐公交车,乘坐时没有规范乘坐,而是侧坐的,对事故造成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公交公司认为自己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后经松阳县公安物证鉴定室鉴定认为,死者张大爷胃破裂损伤在公交车上剧烈碰撞可以形成。

  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公交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大爷的损伤是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以及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公交运输公司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鉴于张大爷在事发时未规范乘坐,事故发生后到死亡的一个月内,张大爷及其亲属也未及时全面检查张大爷的身体情况,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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