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龙撰写的《关于律师进入仲裁员名册的建议》,由民革中央社法委委员、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民革党员、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龙联合反映,登载于民革e家。
文章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但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没有得到贯彻和执行。
具体问题如下:
仲裁员换届时间不透明。
申请条件不透明。
仲裁委员会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之间信息缺乏沟通机制。
仲裁员名册的信息量不够。
为了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高度统一,文章提出以下几点关于完善仲裁员制度的建议:
一、换届时间透明、公开。在换届之前,通过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广泛宣传,让执业满八年的律师、大学教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全部知晓,从而可以积极申请。执业满八年的优秀律师也会逐年增加,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及时增补进来。
二、丰富入册的仲裁员信息,让双方对于仲裁员有更充分的认识
。每位仲裁员都要有照片,并详细介绍仲裁员基本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职称职务、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专业领域,仲裁经历、主要著作等。透过这些信息,当事人可以对该仲裁员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当然,如果纸质名册仲裁员信息载入不方便,可以在电子网站上登载。建立仲裁委员会与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及时移除仲裁员。律师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犯罪、死亡、迁移、退休等情形,需要及时从仲裁员名册中移除。如果仲裁委员会不及时与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保持沟通导致申请人选择了涉嫌犯罪的律师作为仲裁员,就会闹笑话。
四、逐步建立执业满八年、正常执业、公道正派的律师无条件进入仲裁员名册的制度。让仲裁员名册更丰富,让当事人选择面更广,而且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得在法律之外额外增加限制条件。
五、制定首席仲裁员选定规范,让首席仲裁员的选定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