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女儿上高中期间,2008年曾被老师强奸,女儿没有报案,从2008年到2010年,一直与该老师保持暧昧关系。两人最后一次在一起,该老师在女儿未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女儿报案,这是否构成强奸罪?。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老师的最后一次行为构成强奸罪。虽然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是最后一次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