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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2015-11-17
我父亲2014年出了车祸,肇事者是用他人的车辆。我支出医疗费达到七十多万,后来我父亲因为伤势过重死亡。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仍不够赔偿医疗费损失。2015年1月,法院仅判决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问:肇事车辆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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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1330521288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出借人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明知借用人没有驾照,或者明知其喝了酒仍然出借车辆,就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杜女士  2015-11-16
我于2006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单位上班,该单位从2013年7月份开始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拖欠四五千元工资,与我情况相似的还有几十名工人,我和其他工人多次与单位领导反映情况,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兑现承诺,问:我们该如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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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13305212880):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拖欠工资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补交社会保险。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潘先生  2015-11-13
一年前,表哥担保,陈某向我借款2万元周转,约定今年2月份偿还,但没有约定利息。陈某出具了借条,表哥在担保人处签了字。今年春节前表哥意外去世,现在陈某以该笔借款是我表哥使用为由拒绝偿还。请问:陈某该不该还钱?利息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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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13305212880):借条是陈某出具的,担保人是你表哥,至于实际上是谁使用了借款,属于他们之间的问题,故陈某作为主债务人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为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在2015年2月份之前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陈某应当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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